关于公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途径的公告
按照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工作分工,自治区纪委驻党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对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监督。为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现将自治区纪委驻党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受理举报范围及举报方式公布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方式
来信邮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 邮编:010096
来访请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楼207室
举报电话:(0471)4818271
举报传真:(0471)4818273
举报邮箱:zdwbgtjjjczjb@126.com
三、相关要求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进行相应的举报。
3.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4.请您参照举报材料参考样式反映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纪委
2018年4月16日